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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审制
2011-06-03 09:56 学报编辑部 

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

(出版总署 1952年10月)

每一书稿从采用到印制成书,应经下列基本程序:

1.一切采用的书稿应实行编辑初审、编辑主任复审、总编辑终审和社长批准的编审制度。特别重要的书稿须经专家审查和编委会讨论,并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。

2.书稿经批准采用后,由编辑根据审读意见进行加工修改(译稿和需作重大修改和稿件退回著作人自己修改):经编辑主任复核,总编辑签字,然后交文字编辑和资料编辑进行语文的修饰,资料、数字和引文的核对,名词和译名的统一等整理工作:最后研究和决定书籍的美术设计及版本、开本、字体、纸张等技术设计,经总编辑、经理(出版部主任)会同签字后发排。

转发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制订的《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》的通知

(中央宣传部 1980年4月22日 中宣发[1980]6号)

对书稿的政治内容和学术(艺术)质量作出基本评价,决定是否采用,一般应实行三级审稿制度,即编辑(或助理编辑)初审、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复审和终审,各级审相都应有书面意见。

印发关于当前出版社改革、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

(中在宣传部 新闻出版署1989年5月6日 中宣发文[1998]7号[88]新出办字422号)

为了保证图书质量,原则上应坚持三审制。终审发稿,一定要由总编辑、副总编辑或由总编辑、副总编辑委托并经社长同意的编审、副编审责任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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